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26民初425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25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江法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