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胡某某,KUSAYSHOKURMAHMOODHMRAWI,陈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KUSAYSHOKURMAHMOODHMRAWI(库塞,护照号码:A3962105):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胡某某与被告KUSAYSHOKURMAHMOODHMRAWI(库塞)、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申请对王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原告胡某某的伤残等级分别进行重新鉴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申请书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协商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范洁担任审判长,定于2022年3月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协商鉴定机构,逾期将依法缺席协商鉴定机构。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