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胡某某,KUSAYSHOKURMAHMOODHMRAWI,陈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KUSAYSHOKURMAHMOODHMRAWI(库塞,护照号码:A3962105):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胡某某与被告KUSAYSHOKURMAHMOODHMRAWI(库塞)、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申请对王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原告胡某某的伤残等级分别进行重新鉴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申请书及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协商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范洁担任审判长,定于2022年3月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协商鉴定机构,逾期将依法缺席协商鉴定机构。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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