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某某,刘某某,第三人-, 信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博学科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博学科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信宜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博学科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