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某某,冼某某, 肇庆市瑞丰和贸易有限公司 ,端州区富豪城歌舞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127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某:原告肇庆市瑞丰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富豪城歌舞厅、马某某、冼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端州区富豪城歌舞厅、马某某、冼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肇庆市瑞丰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650元及违约金(以4065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的利率1.5倍(年利率3.85%×1.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至其付清款项为止。二、被告端州区富豪城歌舞厅、马某某、冼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肇庆市瑞丰和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69.06(原告已付),由被告端州区富豪城歌舞厅、马某某、冼某某共同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肇庆市瑞丰和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