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荣某,刘某某, 深圳海云海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民初137号 |
案由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荣某:原告深圳海云海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荣某、刘某某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云海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40万元(返还至深圳海云海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二、被告荣某、刘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刘某某返还40万元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云海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30万元(返还至深圳海云海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四、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对本判决第三项荣某返还30万元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云海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30万元(返还至深圳海云海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六、被告刘某某、荣某对本判决第五项荣某返还30万元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某、荣某、刘某某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刘某某、荣某、刘某某负担。被告刘某某、荣某、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缴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某某、荣某、刘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