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麦**,李**,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粤0511执417号之一,(2020)粤05民终111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麦**(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李**(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65754002G):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麦**、李**、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1)粤0511执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李**(证券账户号码0124669777)持有的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23)股份共1090000股(包含孳息),变卖得款11775177.21元。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华乾会计师事务所对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权本息进行计算,该所作出粤华乾(审)字【2021】第11007号《债权本息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8月29日,你们仍结欠申请人本金100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510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利息5205321.3元,合计15361331.3元。本院已先行付还申请人无争议部分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扣除执行费77400元,变卖股票余款1697777.21元。本院现向你们发出关于粤华乾(审)字【2021】第11007号《债权本息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书。如对上述《报告书》有异议,请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将变卖股票余款1697777.21元发还申请人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