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深国仲裁4904号,(2021)粤03执4684号之一,(2021)粤0307执1744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张某: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490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期间依法作出的(2021)粤03执468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4904号仲裁裁决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74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鹏达花园8栋(雅彩居)407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8980号】以清偿债务。二、本院(2021)粤0307执17445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本院经于2021年11月3日在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上述房产的最后一次评估价为人民币2735896.04元。本院将以上述查询价格的90%即2462306元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三、(2021)粤0307执17445号网拍告知书。上述财产将在京东司法拍卖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2582)进行公开拍卖。关于上述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时间、拍卖规则、底价、成交情况、调价情况等信息,你方可自行登录上述网站了解,本院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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