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 深圳市滕尚服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丽服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2868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深圳市滕尚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明丽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深圳市滕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86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滕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332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张某就被告深圳市滕尚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16时15分在第五十九审判庭(横岗工作站)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