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高某, 神木市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邦尼尔煤炭有限公司神木市淇欣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7)陕0104执1566号,(2021)陕0104执异38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某、神木市威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邦尼尔煤炭有限公司、何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神木市淇欣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2017)陕0104执156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4执异38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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