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张某某,侯某某, 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823民初40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182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矿山合作开采协议》;二、被告阳山一方矿业有限公司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750000元给原告黄某某、张某某;三、驳回原告黄某某、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