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王某某, 苏州寓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浅英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年5月27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119版的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苏州寓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浅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公告中“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现更正为“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