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 无锡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鹏启(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某、国鹏启(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湖法庭第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