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优崔莱食品厂 ,陕西江中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江中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优崔莱食品厂、林某某与被上诉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江中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