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某某,付某某, 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绿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叶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果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二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