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谈某,第三人-,谈某某,花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邹某某, 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德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润隆服装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第三人丹阳市润隆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谈某某、花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邹某某、江苏德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谈某与被告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举证通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丹阳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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