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某某,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钢源金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钢源金属有限公司、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钢源金属有限公司、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求:1.借款人江苏钢源金属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利息52406.8元,之后按年利率8.51%,逾期上浮50%,复利按月息1.7128%计算计收至结清之日;2.公司法人吕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沭阳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