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志芳,毛瑾瑜,毛瑾波,周董兵,王建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 ,金华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 ,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25民初1644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志芳、毛瑾瑜、毛瑾波与被告金华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周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毛志芳、毛瑾瑜、毛瑾波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010036.2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王建兵赔偿毛志芳、毛瑾瑜、毛瑾波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42226.25元,扣除已支付的95000元,余款4722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由金华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王建兵支付毛志芳、毛瑾瑜、毛瑾波保全申请费152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毛志芳、毛瑾瑜、毛瑾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34元,由毛志芳、毛瑾瑜、毛瑾波负担1305元,王建兵、金华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3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