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青岛铭宇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利美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501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利美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铭宇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四川利美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铭宇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设备款1557267.26元及违约金268000元。二、被告四川利美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铭宇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利美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