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某某, 西安海门环保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伍维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梁平县荫平镇太平村9组49号钟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伍维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海门环保动力技术有限公司、钟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适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王曲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