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某某,陆某,李某某,刘某某,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 ,陕西隆基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周至隆基御道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陆某、李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与被告陕西隆基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至隆基御道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陆某、李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00(遇节假日顺延)在翠华路369号雁塔区人民法院5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