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熊某某,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省维特香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31民初135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31民初1356号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公司、刘某某、熊某某、四川省维特香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刘某某、熊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被告你公司与四川省维特香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刘某某、熊某某提供抵押担保房产的拍卖、变卖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