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第三人-周某,魏某某, 西安西港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西港物流有限公司、周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西安西港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魏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2、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被告公司会计账簿凭证供原告查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