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111民初524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11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代偿款22957.3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9年5月6日按照2019年一年期LPR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未付保费1531.53元。案件受理费812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