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晏某某,王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晏某某:本院已受理王某某与晏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