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某某,刘某,陈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润州区陈丽平货物运输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陈某某、润州区陈某某货物运输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与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难以寻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执法监督卡、五个严禁、开庭传票、举报涉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丹阳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服务中心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