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雷某某, 义乌市雄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浦江翠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义乌市雄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雷某某:本院原告浦江翠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雄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雷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文书。原告提出如下诉请: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付的工程款1122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162200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