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某某,黄某某, 江苏泰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