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琴,肖洪波, 青岛洪波万福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鲁0213民初58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洪波万福食品有限公司,张琴,肖洪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13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肖洪波、被告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按照2013年经营额字D005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2014年经营借字SH022号《个人银保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就上述债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被告肖洪波、张琴提供抵押的位于山东省胶南市副食品批发市场(房产证号:房权私字第084003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值不足债权数额的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洪波万福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02元,公告费1650元,由被告肖洪波、被告张琴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