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吴某某, 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503民初2976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2976号原告王某诉你、被告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你和被告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归还前期借款所拖欠的原告王某的借款利息、仲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共计3824051.6元;2、要求你和被告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支付原告王某自2018年4月1日起-2021年10月20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段计算的利息约210万元;3、要求被告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律师费30000元;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你和被告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依法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