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某, 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 ,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284民初39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某: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戴某、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84民初3932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要点:一、判决解除被告戴某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编号:四会农商行高新区科技支行(2018)借字第9918548216];二、判令被告戴某清偿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21791.3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3日,该利息为人民币35004.07元;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621791.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25%自2020年11月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判令被告戴某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四、依法处分被告戴某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肇庆高新区广场西路1号御东方居住小区7栋1903房的房地产,义务人:戴某],并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被告戴某所欠原告之上述债务;五、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戴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