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青岛电度表厂,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青岛新视线亚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盛士嘉电器仪表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电度表厂、青岛盛士嘉电器仪表有限公司、青岛新视线亚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电度表厂、青岛盛士嘉电器仪表有限公司、青岛新视线亚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变更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青岛电度表厂、青岛盛士嘉电器仪表有限公司、青岛新视线亚泰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