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某某,陈某某, 江苏万强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891民初3949号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万强置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诉你(2021)苏0891民初3949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发区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