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保忠,翟刚,李文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864号,2021鲁0213民初86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文雅: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忠与被告翟刚、李文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刚、李文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保忠款项110000元,并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李文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保忠工费及借款30000元;四、被告李文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保忠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2021鲁021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请求,或扣除上诉人已付的工费16000元)。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