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吕德旭,李文,青岛分公司,张勇,张龙,郑丽芳,谭宝臣,林铭秋, 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 ,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民初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吕德旭:本院受理的(2021)鲁02民初1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诉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谭宝臣、吕德旭、林铭秋、李文、张勇、张龙、郑丽芳、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张勇、张龙、郑丽芳以及谭宝臣、林铭秋提出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