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松海, 青岛松海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478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松海,青岛松海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青岛松海纸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53129.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4.5元(利息以453129.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次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2、判令被告青岛松海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3、判令被告魏松海对第1、2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松海纸业有限公司、魏松海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将(2021)鲁0213民初4789号民事裁定书一并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