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 龙川鸿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龙川鸿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