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2民初52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某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叶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687.48元、利息1346.17元、费用3682.47元,合计人民币18716.12元。二、被告叶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支付律师费3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