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汪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3民初1988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某某:原告张某某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3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损61715.75元;二、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21849.43元,被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08元(已预交),由被告汪某某、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2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4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