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春华,李晓兰,孙录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2767号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晓兰、孙录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朱春华与原青岛绘梦智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李晓兰、孙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春华支付2020年11月工资3396元;三、两被告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82.48元;四、两被告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62.38元;五、两被告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45.2元;六、两被告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温费980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21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