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某某,时某某, 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时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