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威尔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常州市银河明磊车辆配件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411民初381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威尔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常州市银河明磊车辆配件厂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411民初381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最高院“五个严禁”规定、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孟河人民法庭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