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某某, 江苏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312民初9875号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312民初9875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江苏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