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辉, 青岛华鹏热力有限公司 ,青岛第四棉纺织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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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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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华鹏热力有限公司、青岛第四棉纺织厂:本院受理原告徐辉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