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逄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孙某某,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陆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逄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6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