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 四川省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5民初18271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本院受理(2021)川0105民初18271号原告四川省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