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952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95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借款本金6800元、利息433.16元、罚息2247.77元,合计9480.93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6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