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黑某某,阙某某,陈某某,阙某某,阙某,阙某, 黑金刚(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 ,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民初120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某某(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阙某某、陈某某、阙某某、阙某、阙某:本院受理的(2021)鲁02民初1201号原告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黑某某(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偿付保理融资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二、被告黑某某(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费用18.5万元;三、被告黑某某(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56万元;四、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阙某某、陈某某、阙某某、阙某、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阙某某、陈某某、阙某某、阙某、阙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黑某某(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50元,共计151233元,由被告黑某某(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阙某某、陈某某、阙某某、阙某、阙某负担,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