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122民初230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你送达(2021)浙1122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的《自动化焊接设备买卖合同》(编号:SXHI-20200505);二、被告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返还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68000元。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被告江苏智臣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