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淑美,高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114民初466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勇:原告宋淑美与被告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14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宋淑美与被告高勇于2020年12月份口头约定的购销合同。二、被告高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淑美雪糕预付款80000元。三、被告高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淑美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高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