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成玲,夏伟, 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 ,郯城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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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伟:本院受理原告潘成玲诉你与被告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郯城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